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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什么是宾夕法尼亚州的事实婚姻呢?
许多人有一个常见的误解,就是认为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一起生活了一定年限,那么他们就属于事实婚姻。但是,在宾夕法尼亚州并不是这样的。为了在宾夕法尼亚州建立事实婚姻,夫妻双方都必须有“能力”以及“有结婚的意愿”。
这种能力是指配偶双方都有合法结婚的能力。而在宾夕法尼亚州,这种能力指的是双方:
- 是异性。
- 是未婚的,并且
- 至少年满18岁。
在宾夕法尼亚州,“有结婚的意愿”是要求夫妻双方交换一份誓言,表明他们愿意立即结婚。这和计划在未来某个时候结婚是不同的。举例来说,“我愿意接受你为我的丈夫”表达的是目前想结婚的意愿。如果再加上丈夫的类似声明,就构成了事实婚姻。相比之下,“我希望你成为我的妻子”表达的是对未来结婚的意图,而不是建立事实婚姻。
二、事实婚姻与普通婚姻有什么不同呢?
事实婚姻和普通婚姻的最大区别在于事实婚姻不需要主持(牧师、治安官或其他被授权为夫妻主持婚礼的官员)或结婚证,并且在事实婚姻中,也不需要证人。一旦缔结事实婚姻,夫妻双方享有与其他已婚夫妇同等的财产权利,如果他们想结束婚姻,则须提出离婚申请。
三、宾夕法尼亚州的事实婚姻是否仍然存在?
可以说是存在的,也可以说是不存在的。从2005年1月2日起,事实婚姻在宾夕法尼亚州已被废除。这意味着宾夕法尼亚州不承认任何在2005年1月2日之后缔结的事实婚姻。然而,在2005年1月2日前缔结事实婚姻的夫妻仍然被视为已婚。
四、如何在宾夕法尼亚州证明我是事实婚姻呢?
在宾夕法尼亚州,要证明自己是事实婚姻是很困难的。试图证明对方确实是是事实婚姻,即“见证者”,必须用“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据”来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。这意味着见证者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,使法官相信对方确实是事实婚姻。这就是所谓的“更高的举证责任”,而不是典型的“证据优势”标准,后者只是意味着更有可能不是。当一方配偶死亡后,特别是为了支持对遗产的索赔而试图建立事实婚姻时,法院可能会更加怀疑对方是不是事实婚姻。
为了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,见证者必须证明丈夫和妻子都有能力缔结婚姻(他们当时没有与其他人结婚,而且年龄足够大),而且他们交换了誓言,说明他们现在的意图是成为丈夫和妻子。只有当其中一方无法出庭作证时(例如由于死亡),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,并且被社会认为是夫妻,法院才会认为该夫妻是事实婚姻。
一些可能有助于证明事实婚姻存在的证据类型包括:
- 证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证据(共同签署的租约、抵押贷款、账单)
- 朋友和社区成员的证词,他们认为这对夫妇是丈夫和妻子
- 能证明已婚身份的纳税申报单
- 配偶指定对方为人寿保险和养老金受益人的证明,以及
- 联合信贷申请和其他经认证的声明,证明这对夫妻已婚。
五、事实婚姻的配偶是否享有夫妻间财产的权利呢?
是的。如果事实婚姻是有效的,那么配偶拥有与任何已婚夫妇相同的财产权。这意味着配偶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公平的财产划分,并在另一配偶死亡时获得部分遗产。
六、相关资源
关于废除事实婚姻的法律文件,见23 Pa. Stat. Ann. § 110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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